1,建筑装饰施工规范有哪些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2001) 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T01-27-2003海标准《住宅装修验收规范》《2012装饰装修工程节能环保技术标准与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家强制性条文 $》装修工程验收标准 1、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限制范围:≥3.3Bq/m3 2、游离甲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公共场所卫标准检验》限制范围:≥0.001mg/m33、苯《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居住区气卫检验标准》限制范围:≥0.005mg/m34、TVOC《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限制范围:≥0.01mg/m35、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公共场所卫标准检验》限制范围:≥0.01mg/m3

建筑装饰施工规范有哪些

2,家装施工规范

1、确认施工的位置,明确施工的所有内容。2、做好材料的验收及放置,工具的准备,不得影响其他工种施工。3、先请业主确定施工范围,并测量施工面积,请业主确认签字。 4、清理现场垃圾杂物,做到垃圾及时入袋。现场如未准备垃圾袋,应将清理出的杂物堆积整齐。5、清理现场前,先检查房间内的下水管道是否通畅,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业主反映。6、清理完毕,检查及确定施工细节部位,比如墙体材质、地面空鼓坚实情况、墙角及阴角、电线穿线管、过墙洞、施工管槽、烟道、地漏口、排水管道口,不得有遗漏。7、清理细节部位,清除空鼓层,清除影响贴砖突起点,修补残缺墙体,管口地面开槽。8、细节部位先行施工,闭实各排水管口槽,孔洞及穿墙管路根部。9、冲刷地面,及时清理积水,不得流出施工范围,防止渗漏殃及楼下。做到无浮尘、沙石、杂物,清理墙地面后,进行管道灌水冲刷防止管道堵塞。 10、进行大面积施工,本着先墙后地的原则施工,不得有遗漏。 11、试水挡水坎设置,根据现场现有的材料加做挡水坎,高度满足试水条件,最好不影响过门石铺贴。 12、施工完毕。最后整体检查防水层施工有无瑕疵,确保施工过程无遗漏问题。 13、收拾清理工具。原则上不得将清理水随意倾倒,防止渗漏到楼下房间。 14、离开现场前如无其他施工人员,必须关闭分水阀,总水阀门,总电源开关及门窗。

家装施工规范

3,装修施工规范大全包括哪些内容

一、施工安全文明规范1、对进户门和窗户采用印有公司统一标识的保护膜进行保护;2、对高档住宅的进户区域的石材、楼梯台阶、门柱进行有效保护,规避不必要的损坏。3、施工作业场地每层面配置两个干粉型灭火器;4、在施工现场醒目处张贴各种标识、标牌警示危险,确保施工安全;5、材料分类整齐堆放,规范、安全使用电动工具,临时用电必须使用施工配电箱;6、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确保安全的五条定律:施工现场一条电路,临时用电两级保护,三级配电,电器装置的四个装设原则,五芯电缆;7、橱柜家具制作过程一定不能随意放东西,避免沾污橱柜内壁的饰面板。二、施工前期准备规范1、在深化理解设计图纸后,进场用红外仪或水平管确定水平基准线,凡是所有图纸体现装饰的区域都要求有这个水平基准线,在装饰行业中也有称为“质量控制线”;2、作业区域弹出离地1米左右的水平线,测量原物业地面及顶面水平误差并记录,配合设计现场家具放样;3、对原物业下水管道通水试验并记录,检查原物业顶面是否渗漏并记录,对原物业的下水管路口做保护,地面存水(闭水)试验,检查原物业的地面、墙面有无空鼓。三、水电作业规范1、电施工基本要求规定2、室内给水系统安装规定四、木工作业规定1.木门、窗套的底层龙骨施工,应在做隐蔽工程验收前操作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后,方可饰面板施工,饰面板安装后,应立即刷一遍封固底漆。2.木楔、木砖应做防火、防腐处理,木楔、木砖应用硬木材料加工,并阴干处理。五、泥工施工规范1.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牢固,无脱层、空鼓。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加钢丝网片等,各基层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原有墙面粉刷层(同一平面)应铲除100mm以上,(不同平面、侧面墙面)连接缝隙处应铲除50mm以上。4.门框安装在砖石墙上时,应以钉子固定于砌于墙内的木砖或钻孔木榫上,每边固定点不得少于三处(最少两处),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主要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还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1995),其他还有一些放射元素的标准,总的来说装饰装修行业规范目前还不健全

装修施工规范大全包括哪些内容

4,室内装修规范

原发布者:建筑工程师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工艺流程)2010-08-01分类:设计师学习资料文件阅读(418)评论(0)室内装饰装修施工规范(工艺流程)第一条基本要求一、基本程序1、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基本程序规定:1)起居室、卧室、办公室应先顶部、再墙面、后地面;2)厨房、卫生间、开水房应先做好防水、再墙面、再顶部、后地面。3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按先隐蔽工程、中间工程、饰面工程顺序施工。4 )下道工序应在上道工序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及符合设计要求后,再进行施工。二、材料的基本要求1、材料采购要求1)所采购材料必须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环保检验证,产品包装或标识上有中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地址、产品有效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卫生标准和消防标准。2)采购材料时,须使用测水仪等检测设备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3)采购材料入库时,应做好验收工作。2、材料保管要求1)库存材料须堆放整齐、进行分门别类专人保管;2)木制材料须存放于干燥通风地段,并做好防火、防水、防虫工作;3)库存材料须做到先进先出,减少积压。3、材料发放要求1)材料销售员根据出货单组织发放材料;2)库存材料须做到先进先出,对因材料质量引起的库存积压,要及时处理;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编号为gb 50327-2001
关于室内装修的规范有很多点,下面就说说其中的一部分。 一、 总则  1.1为规范家庭装饰装修行为,确保施工安全与工程质量,根据《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为本市家庭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1.3本标准未及项目,其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装修质量验收标准。  二、家庭装饰装修基本要求  2.1房屋业产有责任提供装修所需的相关资料。  2.2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造成的装饰装修质量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施工企业不承担责任。  2.3装饰装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装饰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装饰材料产品,装饰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保书。因装饰材料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方(材料供应商)负责。  2.4家居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及承重结构。家居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不得因装修影响相邻房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5家居装修不得改变给排水、供电、电讯、煤气等原管线系统,禁止擅自施工。  2.6燃气设施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7施工单位装修前应提醒客户进行防火及白蚁防治处理。  三、防水工程  3.1房屋室内装修时,卫生间、厨房必须防水、防漏处理。  3.2防水涂尘均匀,卫生间墙面防水层面高度为300mm-1800mm。  3.3防水涂层干透后,应做渗水试验不少于48小时,浸水高度不低于30cm。  四、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4.1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或客户要求。  4.2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蹲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400MM;坐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300MM;坐面距地面的高度为300MM,小便器口距地面为600MM;洗脸,洗手盆盆口边距地面约800MM,浴盆的上口边距地面不大于500MM。  表三: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支管管径坡度  4.3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支管的管径坡度应符合表三要求。(见表三)  编号 卫生器具名称 排水管径(MM) 管道最小坡度  1 大便器 110 0.012  2 小便器 50-75 0.020  3 洗脸盆 32-50 0.020  4 浴盆淋浴 50-75 0.020  4.4卫生器具安装牢固平稳,无操作;给排水管道及附件连接严密不渗漏。  4.5暗设给水管道必须在封闭前进行加压测试(1.5倍工作压力下无渗漏)。  4.6卫生器具和各种给排水管在穿过楼层时周边应作防水处理。  五、电器工程  5.1从事装饰工程的电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电工上岗证。  5.2进入楼房用总电源必须是三相五线制,进入各用户电源必须是单相三线制(相、零、地),各类箱、盒必须接地,其接地电阻≤4Ω以下。  5.3安装复杂电路前,应查看电表容量,根据用户和设计要求选用导线截面积,绘制线路图,并标明线路的走向(包括高度),导线截面积和规格型号,完工后向用户提交图纸、照片或光盘。  5.4家用工程电器设备材料,必须是国家合格产品。  5.5开关、插座安装施工要点:相线应经开关控制,开关通断位置应一致,且操作灵活接触可靠。1.3M以下(含1.3M)应安装安全型插座。  5.6配电箱内应设漏电断路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公装按具体定),必须有过负荷、过电流保护功能,二次出线,分别控制照明、动力(空调)、插座。  5.7室内配管,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电线、电话线、电视线、网络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内。  5.8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接地线应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  5.9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地面高度应一致,高度差距不应大于1MM。  5.10电气线路与热水管平衡铺设距离不小于500MM,与燃气管道平行铺设距离也不可小于60MM。  六、地面工程  6.1木地板的材质品种、等级和铺设时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达到合格要求。铺设地面应做防潮处理。  6.2木搁栅、毛地板和垫木等应作防腐处理。木搁栅(地龙骨)必须安装牢固、平直、符合设计要求。  6.3木板直接与基层粘贴应粘结牢固。  6.4木质地板面层刨平磨光,无刨痕、接茬和毛刺等缺限。  6.5企口木板固定牢固,面层缝隙严密,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  6.6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缝隙宽度均匀一致,表面洁净,粘结无溢胶。  6.7木地板若烫蜡、擦软蜡,蜡应保证洒色均匀、不露底;光滑明亮、色泽一致、厚薄均匀,木纹清楚,表面洁净。木地板安装应符合表二。(见表二)  6.8石材、墙地砖施工前须对其规格、色差、颜色、饰面板表面有无划痕、缺凌掉角等质量缺陷进行检查。  6.9石材、瓷砖铺设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接缝高度允许偏差0.5mm,接缝宽度0.2mm,表面总体平整度不大于2mm。  表二:木地板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M M) 检验方法   木搁栅 松木长条木板 硬木长条木板 拼花木板   1 表面平整度 3 2 1 1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观感平整  2 踢脚线上口平直 — 3 3 3 拉5M线,不足5M拉通线和尺量检查  3 板面拼缝平直 — 2 2 2 同上  4 缝隙宽度 — ﹤2 ﹤0.8 ﹤0.3 尺量检查  6.10瓷砖、地砖空鼓面积应不超过施工总面积的3%,单块空鼓面积不得超过20%。  6.11地毯应固定牢固,地毯平整,不起色,不凹陷,不翘边,图案符合要求,绒面顺光一致,表面干净,无油污、损伤。  6.12地毯收口合理,顺直,收口压条牢固。  七、吊顶工程  7.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的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7.2所有龙骨结构表面平整、线格平直、固定牢固。  7.3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皱纹、缺角、污秽和图案缺损,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致。  7.4吊顶四周水平允许偏差5MM。  7.5纸面石膏面板一般用镀锌螺丝固定在木(钢)龙骨上,钉头应涂防锈漆,石膏板连接处应留缝3MM ,在缝口处粘贴纤维材料处理,避免石膏板连接部位出现膨胀裂口。  7.6吊顶内的灯槽、斜撑的安装,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轻型吊灯应吊在主龙骨和附龙骨,重型吊灯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连接,应另设吊钩。吊顶罩面板工程质量允许偏差。(见表一)  7.7吊顶材料应符合防火要求。  表一:吊顶罩面板工程质量允许偏差  编号 项目 允许偏差(M M) 检验方法   无机纤维板 木质胶合板 贴塑板  硅钙板 塑料板聚氯乙烯 不透明半透明玻璃板    矿棉板 超细玻璃棉板   1 表面平整 2 2 2 2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观感平整  2 接缝平直 3 3 3 3 拉通线检查  3 接缝高低 1 0.5 1 0.5 用直和楔形塞尺检查  八、门窗工程  8.1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8.2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开启灵活,五金配件应齐全,关闭后密封条应处压缩状态,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
室内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一.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2、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3、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4、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5、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6、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7、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9、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二.材料质量要求  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3、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三.施工要点  1、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2)、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3)、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4)、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5)、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6)、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7)、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2、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  3、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4、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沉头自攻钉固定。  (2)、以木龙骨为骨架,采用钉固法安装时应使用木螺钉固定,胶合板可用铁钉固定。  (3)、金属饰面板采用吊挂连接件、插接件固定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放置。  (4)、采用复合粘贴法安装时,胶粘剂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强烈振动。  5、纸面石膏板和纤维水泥加压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板材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安装,固定时应从板的中间向板的四周固定。  (2)、纸面石膏板螺钉与板边距离:纸包边宜为10~15mm,切割边宜为15~20mm;水泥加压板螺钉与板边距离宜为8~15mm。  (3)、板周边钉距宜为150~170mm,板中钉距不得大于200mm。  (4)、安装双层石膏板时,上下层板的接缝应错开,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接缝。  (5)、螺钉头宜略埋人板面,并不得使纸面破损。钉眼应做防锈处理并用腻子抹平。  (6)、石膏板的接缝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板缝处理。

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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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24-200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decoration of housings 2001-12-09 发布 2002-05-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1、2、3) 1. 总则 1.0.1 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住宅建筑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1.0.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装饰装修。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 2.0.2 室内环境污染。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建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3 基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1.2 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 3.1.3 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 3.1.4 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1.5 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1.6 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 3.1.7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 3.1.8 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 3.1.9 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3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6 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 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3.3 成品保护 3.3.1 施工过程中材料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②材料搬运时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3.3.2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下列成品保护措施:①各工种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②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③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 防火安全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4.2 材料的防火处理 4.2.1 对装饰织物进行阻燃处理时,应使其被阻燃剂浸透,阻燃剂的干含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2 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涂料涂布前应对其表面进行清洁。涂布至少分两次进行,且第二次涂布应在第一次涂布的涂层表干后进行,涂布量应不小于500g/m^2。 4.3 施工现场防火 4.3.1 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3.2 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磨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3.3 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拭后的棉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4.3.4 施工现场动用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3.5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沙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4.3.6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3.7 严禁在运行中的营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4 电气防火 4.4.1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棉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4.2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4.4.3 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材料制成的护套,不得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绝缘的导线。 4.4.4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5 消防设施的保护 4.5.1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4.5.2 消火栓门四周的装饰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4.5.3 住宅内部火灾报警系统的穿线管、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水管线应用独立的吊管架固定。不得借用装饰装修用的吊杆和放置在吊顶上固定。 4.5.4 当装饰装修重新侵害了住宅房间的平面布局时,应根据有关设计规范针对新的平面调整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与自动灭火喷头的布置。 4.5.5 喷淋管线、报警器线路、接线箱及相关器件宜暗装处理。 5.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0.1 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氡(222Rn)、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5.0.2 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0.3 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对5.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5.0.3的要求。 表5.0.3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浓度限值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Bq/m3) ≤200 甲醛(mg/m3) ≤0.08 苯(mg/m3) ≤0.09 氨(mg/m3)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Bq/m3) ≤0.50 6. 防水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施工。 6.1.2 防水施工宜采用涂膜防水。 6.1.3 防水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证书。 6.1.4 防水工程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其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6.1.5、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6 施工环境温度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技术要求,并宜在5℃以上。 6.1.7 防水工程应做两次蓄水试验。 6.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6.2.1 防水涂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6.3 施工要点 6.3.1 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施工要求。 6.3.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应先做防水附加层。 6.3.3 防水层应从地面延伸到墙面,高出地面100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 6.3.4 防水砂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或产品的要求,防水层应与基层结合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空鼓、裂缝和麻面起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形。②保护层水泥砂浆的厚度、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 涂膜防水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涂膜涂刷应均匀一致,不得漏刷。总厚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性能要求。②玻纤布的接槎应顺流水方向搭接,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两层以上玻纤布的防水施工,上、下搭接应错开幅宽的1/2。 7. 抹灰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内部抹灰工程施工。 7.1.2 顶棚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五脱层、空鼓。 7.1.3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7.1.4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1:2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7.1.5 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抹灰24h后进行养护。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震动。7.1.6、冬期施工,抹灰时的作业面温度不宜低于5℃;抹灰层初凝前不得受冻。 7.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7.2.1 抹灰用的水泥宜为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32.5。 7.2.2 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7.2.3 水泥应有产品合格证书。 7.2.4 抹灰用砂子宜选用中砂,砂子使用前应过筛,不得含有杂物。 7.2.5 抹灰用石灰膏的熟化期不应少于15d。罩面用磨细石灰粉的熟化期不应少于3d。 7.3 施工要点 7.3.1、基层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砖砌体,应清除表面杂物、尘土,抹灰前应洒水湿润。②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在表面洒水润湿后涂刷1:l水泥砂浆(加适量胶粘剂)。③加气混凝土,应在湿润后边刷界面剂,边抹强度不大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 7.3.2 抹灰层的平均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3.3 大面积抹灰前应设置标筋。抹灰应分层进行,每遍厚度宜为5~7mm。抹石灰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每遍厚度宜为7~9mm。当抹灰总厚度超出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7.3.4 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凝结后方可抹后一层;用石灰砂浆抹灰时,应待前一抹灰层七八成干后方可抹后一层。 7.3.5 底层的抹灰层强度不得低于面层的抹灰层强度。 7.3.6 水泥砂浆拌好后,应在初凝前用完,凡结硬砂浆不得继续使用。 8. 吊顶工程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明龙骨和暗龙骨吊顶工程的施工。 8.1.2 吊杆、龙骨的安装间距、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金属吊杆、龙骨应进行防腐处理。木吊杆、木龙骨、造型木板和木饰面板应进行防腐、防火、防蛀处理。 8.1.3 吊顶材料在运输、搬运、安装、存放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受潮、变形及损坏板材的表面和边角。 8.1.4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龙骨上。 8.1.5 吊顶内填充的吸音、保温材料的品种和铺设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散落措施。 8.1.6 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蓖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交接处应严密。 8.1.7 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8.1.8 搁置式轻质饰面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压卡装置。 8.1.9 胶粘剂的类型应按所用饰面板的品种配套选用。 8.2 主要材料质量要求 8.2.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金属龙骨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木吊杆、木龙骨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8.2.2、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颜色应一致。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大芯板不应脱胶、变色。 8.2.3 防火涂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使用说明书。 8.3 施工要点 8.3.1 龙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应根据吊顶的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应准确。 ②主龙骨吊点间距、起拱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吊点间距应小于1.2m,应按房间短向跨度的l%~3%起拱。主龙骨安装后应及时校正其位置标高。 ③吊杆应通直,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超过300mm。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吊点构造或增设吊杆。 ④次龙骨应紧贴主龙骨安装。固定板材的次龙骨间距不得大于600mm,在潮湿地区和场所,间距宜为300~400mm。用沉头自攻钉安装饰面板时,接缝处次龙骨宽度不得小于40mm。 ⑤暗龙骨系列横撑龙骨应用连接件将其两端连接在通长次龙骨上。明龙骨系列的横撑龙骨与通长龙骨搭接处的间隙不得大于1mm。 ⑥边龙骨应按设计要求弹线,固定在四周墙上。 ⑦全面校正主、次龙的位置及平整度,连接件应错位安装。 8.3.2 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和验收。8.3.3、饰面板安装前应按规格、颜色等进行分类选配。 8.3.4 暗龙骨饰面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加压板、胶合板、金属方块板、金属条形板、塑料条形板、石膏板、钙塑板、矿棉板和格栅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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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基本要求1、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2、各工序,各分项工程应自检、互检及交接检。3、施工中,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严禁超荷载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楼板上打孔安装埋件。4、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房间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暖气、通讯等配套设施。5、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6、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7、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②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③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④最先进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⑤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8、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②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③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9、文明施工和现场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施工人员应衣着整齐。②施工人员应服从物业管理或治安保卫人员的监督、管理。③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领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④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⑤室外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⑥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⑦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楼内各种公共标识。⑧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材料、设备基本要求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3、住宅装饰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4、施工单位应对进场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5、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6、应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配套机具设备及检测仪器。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应积极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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